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健康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献信息服务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馆(室)中从事文献资源建设、文献利用与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历史文献保护与应用等文献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二)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五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可考核认定馆员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受聘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四)学历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最低要求、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学历相应要求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馆员
(一)专业知识能力。较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领域标准、规范、规程等,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具有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
(二)业务能力。具有较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业务、技术、科研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较重要的业务技术问题。
(三)工作业绩。聘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完成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改革方案、研究课题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情报信息报告等,并被采纳或组织实施。
2.参与制定本图书馆业务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3.参与完成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1项。
4.参与完成阅读推广项目2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参与完成2期(篇)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或者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课程教案1部,并被采纳应用于教学中。
6.参与完成智慧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或新技术开发与应用1项,并正式实施。
7.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四)研究成果。聘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经同行专家综合评定达到馆员水平。
1.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
2.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限前5名)。
3.在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4.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
5.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1项(限前5名),并推广应用。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知识能力。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标准、规范、规程等,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业务能力。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业务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难题,创造性地开展业务和科研工作。
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专业研究。
(三)工作业绩。聘任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主要参与限前3名):
1.主要参与完成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改革方案、研究课题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情报信息报告等2项,并被采纳或组织实施。
2.主要参与制定本图书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3.主要参与完成本馆或本地区文献资源建设、文献利用与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历史文献保护与应用等业务项目2项,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4.主要参与完成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2项。
5.主要参与完成阅读推广项目2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主要参与完成3期(篇)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本人累计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独立完成本专业相关课程教案1部,并被采纳应用于教学中。
7.主要参与完成智慧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或新技术开发与应用2项,并正式实施。
(四)研究成果。聘任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3条具备1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至3条具备1条以上),经同行专家综合评定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省级项目限前5名、国家级项目限前7名)。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二等奖以上限前7名、三等奖限前5名)。
3.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或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或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同时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县(市、区)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
4.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均限前7名),或省级地方标准1项(限前5名),或市级地方标准2项(均限前3名),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
6.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并推广应用。
7.主持完成(限第1名)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者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限前3名)。
县(市、区)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人员,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2名),或者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限前5名)。
第八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知识能力。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信息资源管理相关学科知识,对本领域某一学科及其分支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业务能力。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关键问题。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重大技术难题,开拓性地开展业务和科研工作。
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人才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
(三)工作业绩。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主持限第1名):
1.主持完成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改革方案、研究课题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情况信息报告等2项,并被采纳或组织实施。
2.主持制定本图书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3.主持完成省辖市以上文献资源建设、文献利用与阅读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历史文献保护与应用等业务项目2项, 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古籍文献整理、修复、活化利用项目2项。
5.主持完成阅读推广项目2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4期(篇)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写(本人累计撰写8万字以上)。
7.主持完成智慧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或新技术开发与应用2项,并正式实施。
(四)研究成果。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3条具备1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至3条具备1条以上),经同行专家综合评定达到研究馆员水平。
1.主持完成(限第1名)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限前5名)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
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或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同时独立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部)。
4.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均限前5名),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均限前3名),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独立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部)。
6.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均限第1发明人),并推广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均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成果。
第十条 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后,提交单位原始材料、公示材料、成果应用材料及个人业绩佐证材料等。
第十二条 省级成果奖指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省发展研究奖。省辖市(厅)级成果奖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下发前取得的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并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辖市政府开展评审并颁发的社会科学成果奖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时,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成果奖参照省辖市(厅)级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其规范性和业内认可度集体研究评议审定。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除明确规定(如中级职称)外,论文作者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论文发表的期刊指取得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期刊不含网络出版物、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如学术性著作编译、检索工具书、古籍注释、古籍标点、全国通用教材等)。著作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含网络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工具书应视学术水平由同行专家审定。ISBN书号仅限中国大陆地区。
第十七条 专利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著作、论文等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所称“以上”“满”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条 申报研究馆员以及破格申报、转评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合格方可进行评审。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应在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衡量评价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操作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基层人员“工作业绩”项特别突出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综合评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